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5民初3731号
原告: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6756553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星红,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小和***。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