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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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3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灿玉,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河北建平(东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帅,河北建平(东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和平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107802652A。
法定代理人:李明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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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济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