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3民初790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和平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107802652A。
法定代表人:李明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丽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与被告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2021年4月12日,原告***撤回了对***的起诉。2021年5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占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聪慧
书 记 员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