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左黑人、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9民初4989号
申请人:左黑人,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和平路2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10780265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左黑人与被告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左黑人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申请人左黑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左黑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