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华安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洛阳华安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本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代守峰、***、郝俊、***、茹华、茹钢金融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2189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华安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守峰
被申请人:河南本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代守峰,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生。
被申请人:茹福群,男,汉族,1944年2月15日生。
被申请人:郝俊,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10月3日生。
被申请人:茹钢,男,汉族,1974年3月2日生。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华安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本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代守峰、***、郝俊、***、茹华、茹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923366.46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华安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本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代守峰、***、郝俊、***、**、茹钢银行存款923366.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