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华安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洛阳华安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恢8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住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水榭王城****。
负责人:姚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华安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南侧**第********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鸿卓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北航路**2613/div>
法定代表人:郭兵兵。
被执行人:张辉,男性,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住洛阳市西工区/div>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住洛阳市老城区/div>
被执行人:王冰冰,女性,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住洛阳市西工区/div>
被执行人:郭兵兵,男性,1982年5月9日生,汉族,住,住洛阳市嵩县/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与被执行人洛阳华安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鸿卓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辉、***、王冰冰、郭兵兵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9)豫0303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2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华安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鸿卓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辉、***、王冰冰、郭兵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阳华安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鸿卓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辉、***、王冰冰、郭兵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303执恢85号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丽霞
审 判 员  刘 雷
人民陪审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