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4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中路292号7层7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