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侯巍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429执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巍,男,汉族,1974年12月2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民中街。
本院在执行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侯巍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5524869元、执行费55024元,合计5579893元。但被执行人侯巍至今未履行。期限届满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巍的财产进行多次查控和走访调查,强制划拨侯巍银行存款10748.6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侯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联合惩戒。目前,本案在穷尽执行手段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侯巍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