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5009号
原告:金牛区***阳广告服务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68号1层。
经营者:欧伯富,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成都市精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庆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柱,职务不详。
原告金牛区***阳广告服务部与被告成都市精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金牛区***阳广告服务部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阳广告服务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牛区***阳广告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金牛区***阳广告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 杨秋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