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8071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洪涛,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50号院C29栋。
法定代表人李献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一单元6层。
负责人褚大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亚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被告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被告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1500元;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日14时15分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A8R8V1号轿车沿瑞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国银行门口变道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车沿瑞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时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6641.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天×16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护理费3747.95元、误工费8760元(45677元/年÷365天×70天)、交通费320元(20元/天×16天),总计31469.1元。因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其已垫付2000元,故被告平安财险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9469.1元并返还被告***垫付的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9469.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负担121元,由被告***负担2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