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12民初526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50号院C2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并于2023年11月1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