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鸿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南雅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02民初2503号
原告:湖南鸿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荷塘重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698599704U。
法定代表人:唐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南雅实验中学,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三村**码:52430200MJJ749621J。
法定代表人:丁妮,系该校副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鸿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南雅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鸿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鸿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鸿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26元,减半收取5463元,由原告湖南鸿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