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与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148号之一
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1541874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玉泉路。
法定代表人:毛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岳,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3017056M,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第5、6栋B单元B6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力公司)与被告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群力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群力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190元,由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