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莫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8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湘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
法定代表人:刘磊。
原审被告:湖南盛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东溪街道舜德社区十里铺余家村厂旁)。
法定代表人:罗麟轩。
原审第三人:郑毅,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莫、原审被告湖南湘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盛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郑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6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上诉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力夫
审 判 员 陈文清
审 判 员 蒋珊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毕莅
书 记 员 彭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