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2751号
原告:***莫,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
委托代理人:钟山。
被告:湖南湘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靳江新城小区10栋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莫诉被告湖南湘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莫于2020年3月23日前预交本案的诉讼费用,逾期依法按撤诉处理,但原告***莫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蜜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龙志宇
书记员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