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湘1126民初321号原告***、杨竺诚诉被告***、湖南湘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126民初321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民。
原告:***,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民。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箫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湘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湘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1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