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夏县裴介镇陈乔村民委员会与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28执239-2号
申请执行人:夏县裴介镇陈乔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村村民代表。
被执行人: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县裴介镇**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8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夏县裴介镇陈乔村民委员会租金6600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费901元。双方于2018年7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从今日起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夏县裴介镇陈乔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的121.86亩土地及树苗归夏县裴介镇陈乔村民委员会所有,债权债务一切纠纷由夏县裴介镇陈乔村民委员会承担,同时解除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劳务费用与夏县裴介镇陈乔村民委员会无关)。2、夏县裴介镇陈乔村民委员会放弃所有土地承包租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8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