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28执239-1号
申请人夏县裴介镇陈乔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村委主任。
被执行人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夏县裴介镇陈乔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18日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633.5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633.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