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28执239号
申请人夏县裴介镇陈乔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村委主任。
被执行人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8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夏县裴介镇陈乔村民委员会租金6600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费901元,但被执行人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百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63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