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聚茂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山县泰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聚茂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28民初373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吕梁市***大武镇新房村2。

法定代表人:陈晓兵,职务:理事长。

被告:山西聚茂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铜锣湾小区7幢B座1005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职务:经理。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聚茂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申请费3094元,减半收取1547元,由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