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玉廷、山西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81执1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原平市平安大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子干乡东南贾村大沟崖街人,现住原平市小汽车鞋厂。
被执行人:山西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98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40000元、利息662665.32元及剩余利息。案件受理费17411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我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情况,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无车辆,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原平市大林黄河饲料厂名下有零星存款、无车辆;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3502665.32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677.57元。
2019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皇甫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