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玉廷、山西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81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平安西大街116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现住原平市小汽车站民生鞋厂南楼3单元4楼东户。
被执行人:山西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与前进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四层D17号。
本院在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山西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山西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3557503.32元及利息;
查封、扣押***、山西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3557503.32元及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皇甫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