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兴润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兴润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资燕京汽车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18042号
原告:北京东兴润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北大街4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中资燕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房工业园区519号。
法定代表人:*文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灯晖,北京群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1年4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兴润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资燕京汽车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兴润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兴润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兴润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