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8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67295886A。

法定代表人:尚荣金,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挂兰峪镇橡树台村五组(王金付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9CD17XP。

法定代表人:王义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8民初63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王海、刘立堂)的工程款六十四万一千七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零九元(原告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一百零九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申请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多次对被执行人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各类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已冻结其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和其他财产性收益。

2021年3月20日,本院委托兴隆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兴隆县人民法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债权646809元未实现。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虽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代祖勇
审  判  员   刘 佩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红
书  记  员   张云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