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义顺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8民初636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67295886A。

法定代表人:尚荣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挂兰峪镇橡树台村五组(王金付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9CD17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田,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4年9月8日出生。

二被告(反诉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众,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亿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融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田、郑泽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博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了《2019国网北京怀柔供电公司桥梓等地区农村煤改电工程承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承揽原告在怀柔x,x的煤改电工程,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付至结算价的95%,保留工程结算价款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且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提供工程劳务人员工资表,劳务人员签字,甲方监督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协议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入场施工。2020年1月8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双方确定x工程总价款525 220元,x工程款1 315
315元。被告提供了工资表及员工签署的工资已结清证明。原告扣除质保金后,将工程款全部结清。被告在确认单中承诺工程款已结清,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2020年5月21日,被告雇佣的工头王海、刘立堂带领工人到总包方处堵门计薪,22日又到国家电网计薪。信访维稳部门将其带回怀柔,由京怀电力组织原、被告及王海、刘立堂调解,***与王海、刘立堂确认尚欠金额为641 700元,但被告***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支付。为了维护稳定,我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王海、刘立堂垫付了劳务费641
700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的工人再次到原告x库房堵门讨薪,***又以无资金为由,要求原告先行垫付工资177 610元。

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并已支付完工程款,但其工人多次到原告处及相关单位讨薪,给原告的声誉造成影响并造成经济损失。原、被告协议中约定,乙方应遵守国家规定,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缴纳保险,不得拖欠,若乙方不能按时为其员工支付全部费用,致使公司不能正常经营与工地不能正常施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甲方垫付的金额,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将从乙方协议价款中扣除上述费用。无论任何原因,在没有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组织工人私自停工或组织工人到公司堵门闹事,否则承担每天10万元的违约金。被告融亿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是公司的唯一的股东,其承诺本人与公司对垫付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故我公司诉于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工程款641 700元,赔偿违约金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融亿公司、***辩称:融亿公司与金博公司签订的承揽协议,***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而不应该由个人承担。融亿公司与金博公司有过多次合作,金博公司还差我公司部分工程款未付清,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付清我公司工程款,且质保金也未退还,另外,施工当中,由于原告未按期提供图纸,材料及协调停电施工事宜,未与村民达成砍树赔偿事宜,导致一次铺线、二次放线,电线杆移位,造成窝工现象,造成我公司的人员工资、房租、机械费增加。

截止至2020年5月28日,金博公司尚欠我公司劳务费用227
656.2元,不包括我方挖塔基6人工资(2020年1月份)15 600元和机械费。

2020年6月1日,金博公司代我公司支付工人工资177 610元,尚欠我公司劳务费50 046元。

我公司已完工一年,但金博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我公司质保金92 026元。

金博公司的经理邹德芳、怀柔区煤改电总负责人梁国华同意租用我公司在x安各庄村赵红旭养殖场用作库房存放材料,库房管理人员工资(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10个月*4500元=45 000元),库房租赁期间(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14个月*4500元=63 000元)房屋租金,原告均未给付,故我方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给付我公司:1、劳务费50 046元,2、工程质保金92
026元,3、库房租金63 000元,4、库房人员工资45 000元,5、挖塔基6人工资15 600元,6、窝工损失40万元。反诉费由原告方负担。

金博公司对于融亿公司及***的反诉答辩称:金博公司与融亿公司签订的承揽协议,***提起反诉主体不适格。融亿公司承揽的怀柔桥梓镇x村及x镇小周各庄村的煤改电工程,双方已进行了结算,我公司已付清工程款,不欠被告的工程款。质保金约定的期限尚未到期,故我公司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度,金博公司与融亿公司存有承揽关系。(发包人,甲方)金博公司与(承揽人,乙方)融亿公司签订了《2019年国网北京怀柔供电公司x等地区农村煤改电工程》承揽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名称,2019年国网北京怀柔供电公司x等地区农村煤改电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怀柔区。工作内容,前期协调、定桩定位、测量、杆坑开挖(含岩石坑、机械、人工)、电杆运输、电杆组立、架设导线、拉线组装、杆坑恢复、变台组装、移装户表、路面恢复、渣土清运、二次搬运等相关全部工作。协议工期,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31日。

工程协议价款: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作量(立方米)=总协议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工器具、机械费、保险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等分包人为完成协议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10KV线路,1KM(35 000元);0.4KV线路,1户(800元)。

付款方式,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保留工程竣工结算价款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且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提供劳务人员工资领取表,劳务人员签字,甲方监督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质保期一年。

工程计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总价,

工程结算依据: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单。

结算支付方式:工程竣工、资料、甲方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20个工作日支付乙方全部费用。

协议价款调整:协议履行期间不论发生任何情况或由于任何原因,综合单价及计算规则不做任何调整。

协议价款不可调整的范围例如以下各项(但不限于)1、运距变化;2、包含各种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费用,抢工、冬季雨季施工增加费用;保护性施工费用;3、施工、生活用水用电费、临时设施搭设等;4、工程创优、迎检、检修费用;5、过路过桥、进退场及调遣、施工中发生的协调费、配合费;6、施工人员保险费、施工作业劳动保护费及学习培训费;7、外界因素影响造成的变动费用、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

双方责任和权利:无论任何原因在没有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组织工人私自停工,或组织工人到公司堵门闹事,否则须承担每天十万元的违约金……。

争议的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

该合同无签订日期标注。双方均认可,工程地点为怀柔区x地区x、x村。

2019年度,金博公司与融亿公司除签订怀柔区x等地区农村煤改电工程承揽协议外,双方又签订了《2019年国网北京怀柔供电公司桥梓等地区农村煤改电工程(x)》承揽协议,工程名称:2019年国网北京怀柔供电公司桥梓等地区农村煤改电工程(x),工程地点:北京市怀柔区。协议工期为2019年6月10日—2019年9月30日。

工程协议价款,固定综合单价*工作量(立方米)=总协议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工器具、机械费、保险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等分包人为完成协议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10KV线路,1KM(35 000元);0.4KV线路,1户(850元)。合同其它条款与x等地区农村煤改电工程的承揽协议内容基本相同。

该合同也无签订日期标注。双方认可,工程地点为怀柔区x村。

两份承揽协议签订后,融亿公司进行施工。为了加赶工期,融亿公司借用王海、刘立堂的部分劳务人员进行施工,但未签订书面协议。

2020年1月9日,金博公司与融亿公司签订了x地区农村煤改电工程(x、小周各庄)结算单,该结算单中记载:2019年国网北京怀柔供电公司x等地农村煤改电工程(x、小周各庄),时间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11月25日,总工程款合计1 315 315元,扣减预付款及借款1 014 155元,扣工器具费3370元,扣保险费24 317元,扣质保金65 765.75元,本次付款207 707.25元,剩余尾款零元整。

2020年1月9日,金博公司与融亿公司又签订了x地区农村煤改电工程(x)结算单,该结算单中记载:2019年国网北京怀柔供电公司x等地农村煤改电工程(x),时间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11月25日,总工程款合计525 220元,扣质保金26 261元,本次付款498 959元,剩余尾款零元整。

融亿公司公司除承包了金博公司发包的怀柔区x、x和怀柔区x的农村煤改电工程的两个承揽合同的施工内容外,于2019年度又为金博公司从事过其他零散施工内容,双方于2020年1月9日签订了10份零工结算单,结算工程款数额分别为:360元,12 100元,18 020元,6395元,2200元,4380元,8420元,68 060元,11 500元,23 320元,合计154 755元。

2020年1月15日,融亿公司与金博公司又签订了巨各庄—大城子35KV送电工程基础施工结算单,结算工程款合计364 755.20元,扣财务借款20万元,扣办公室保险费用21 393元,扣质保金(5%)18
237.76元,本次付款125 124.44元,剩余尾款18
237.76元。

2020年1月18日,融亿公司与金博公司又签订了x及x库房搬家工程结算单(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12月23日),结算合计工程款 16 346元。

双方结算后,金博公司给付融亿公司大部分工程款。

2020年5月27日,王海、刘立堂信访反映其组织工人在2019年怀柔地区煤改电工程中参与施工,以口头约定的形式与***达成协议,施工后未取得工程款,***个人无力偿还相关费用,其与金博公司签订了工程承揽合同,希望金博公司代为垫付,要求金博公司和***给付工程款。

经过协调,由金博公司先行垫付王海、刘立堂工程款641 700元。金博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给付王海、刘立堂工程款 641
700元。刘立堂、王海、融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在来访处理记录单上签名。

王海、刘立堂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中记载:融亿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借用王海、刘立堂部分劳务人员,在怀柔区x、x煤改电工程中工作,***确认王海、刘立堂的人员完成的工作量,王海、刘立堂工人完成的工作量劳务费总价851 700元,已支付21万元,尚欠王海、刘立堂劳务费641 700元,因融亿公司、***无力给付,请求相关单位为其垫付工程款。

王海、刘立堂承诺:拖欠641 700元劳务费一事是真实的,收到劳务费后,不再向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主张任何权利。王海、刘立堂的工人工资由王海、刘立堂自行承担,承诺所有工人工资均已结清。相关单位将垫付的工程款打入刘立堂账户(账号×××),相关单位垫付641 700元劳务费后,王海、刘立堂为其出具证明,协助单位向***及融亿公司追偿。

金博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王晓莲的账户向刘立堂转账支付641 700元劳务费。王海、刘立堂向金博公司出具了收条,收条中记载:今收到金博公司替***垫付的劳务费641 700元。

2020年5月28日,金博公司与融亿公司双方进行了工程量汇总,汇总单上记载:截止至2020年5月28日前,***工程量总金额2
814 786.2元,加上2018年工程剩余质保金14 500元,合计2 829 286.2元,扣款项目金额为90 270元,已付款金额为2 511 360元,还差工程款227 656.2元未支付。***在工程汇总表上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6月1日,融亿公司及***因未及时给付其施工人员的工资,致使其施工人员(14人)到金博公司公司x库房堵门索要工资。

2020年6月4日,***在垫付工资说明书上签名并承诺,说明书中记载:融亿公司、***承揽2019年国网北京怀柔供电公司桥梓等地区农村煤改电工程(x),2019年国网北京怀柔供电公司x等地区农村煤改电工程(x、x),x35KV送出工程等3项工程,以及怀柔、密云,滦平等地区出零工施工。截止到2020年1月23日以前,金博公司为融亿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0%,但***未及时将工人工资发放,导致***工人14人于2020年6月1日来x库房堵门讨薪。***提交《职工薪资表》一份,表内17人工资合计277 064元,工人诉求***未支付工人工资,希望由金博公司协调处理此事。

由于融亿公司、***未支付剩余工人工资,***希望先由金博公司垫付此次工人工资,先将工人工资发放。

6月2日至6月4日,经金博公司核实现场实际出工情况,并与14名工人、***核对签字确认后,一次性为融亿公司、***垫付工人工资合计177 610元,工资款包含以上三工程及零工等施工作业的所有工人的基本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费、社会保险自行缴费金额、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带薪年假、路费、外勤各项补助及所有相关补贴等全部待遇,以及机械费(吊车、钩机、货车、私家车等机械费用)、材料费、工器具(现场使用工具),以及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伙食、房租水电等一切现场费用。金博公司已经全部一次性代***付清,其工人工资款项合计99 454元,与金博公司的相关工程无关。

现***承诺,以上工程所用的工人工资及机械费用均已全部付清,若有工人等或者供货商去劳动局、供电局及金博公司的上属单位等地方堵门闹事、上访或者二次讨薪,***双倍返还金博公司上述费用,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以上内容本人均阅读并知晓,以上人员若出现,本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给金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本人与公司对垫付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6月4日,金博公司给付***工程款177 610元。***为金博公司出具了收条(今收到金博公司现金177 610元工程款)。

金博公司垫付融亿公司(王海、刘立堂)工人工资事宜,与融亿公司未能协商解决,金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融亿公司、***返还垫付(王海、刘立堂)的工资款641 700元,赔偿违约金30万元。

融亿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金博公司支付劳务费50 046元,工程质保金92 026元,库房房租费63 000元,库房管理人员工资45 000元,挖塔基6人工资15
600元,窝工损失40万元。

审理期间,金博公司表示,王海、刘立堂于2020年5月21日,22日,到北京国家电网堵门讨薪。2020年6月1日,***的其他工人又到金博公司的x库房堵门讨薪,违反合同约定,融亿公司、***应支违约金。

融亿公司要求金博公司支付质保金,双方均认可,质保期为一年,但双方均未能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手续材料。双方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单手续均为2020年1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承揽协议、结算单、工程汇总表、信访处理记录、承诺书、工资支付手续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019年度,融亿公司承揽了金博公司发包的怀柔供电公司x地区(x、x)、x地区(x)农村煤改电工程后,融亿公司为加赶工期,借用了王海、刘立堂的人员进行施工。金博公司与融亿公司于2020年1月进行了工程款结算,且融亿公司已认可金博公司已于2020年1月23日前已向融亿公司支付了90%的工程款,融亿公司应及时向王海、刘立堂支付工程款。

由于融亿公司未及时支付其借用王海、刘立堂人员的工资费用,致使王海、刘立堂上访,经协调,因融亿公司、***无力支付王海、刘立堂的工人工资,金博公司代融亿公司向刘海、刘立堂垫付了工人工资641 700元,且融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已在信访协调记录材料上予以签字确认,故此,金博公司要求融亿公司偿还其代为垫付的641 7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因承揽协议是融亿公司与金博公司签订,故此,金博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金博公司以讨薪人员到国家电网部门及该公司仓库堵门为由,要求融亿公司赔偿违约金,缺乏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

金博公司与融亿公司签订的结算单中已标注了扣质保金(x)26 261元,(x、x)65 765.75元,(x)18
237.76元,三个工地的质保金合计为110 264.51元。2020年5月28日,金博公司与融亿公司进行了工程汇总,尚差融亿公司工程款227 656.2元未支付。2020年6月4日,融亿公司因未能付清工人工资,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金博公司垫付工人工资。金博公司代融亿公司垫付了融亿公司的施工人员工资177 610元。金博公司尚差融亿公司50 046.2元未支付,现未支付的金额未超过双方约定的质保金之数额。虽然金博公司未付清融亿公司的工程款,但因为双方约定有质保金条款及一年的质保期限,结合双方的结算及汇总材料,双方约定的质保期限目前尚未超过一年。故此,融亿公司反诉要求支付工程款50 046元、质保金92 026元的请求,本院暂无法支持。双方可待质保期满后,另行解决质保金返还事宜。

融亿公司与金博公司进行了工程款结算,融亿公司要求支付窝工损失40万元,缺乏合理依据,本院无法支持。融亿公司要求金博公司支付挖塔基6人工资15 600元,未提供相应之证据,本院无法支持。

融亿公司以金博公司租赁库房使用,未支付费用为由,反诉要求金博公司支付库房房租费63
000元,支付库房管理人员工资45 000元,因融亿公司未能提供金博公司同意支付其库房房租费及库房管理人员工资的相应证据材料,且租赁关系与本院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涉及,融亿公司如有相应之证据,可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王海、刘立堂)的工程款六十四万一千七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零九元(原告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一百零九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五千二百二十九元,由被告河北融亿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明山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静
书  记  员   果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