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2112号
原告:隆化县宏源建筑施工队,住所地:隆化县蓝旗镇少府村。
法定代表人:池振水,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县人,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帅,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檀营乡政府办公楼**-155。
法定代表人:尚荣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隆化县宏源建筑施工队与被告***、第三人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依法使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隆化县宏源建筑施工队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化县宏源建筑施工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宏源建筑施工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隆化县宏源建筑施工队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李清洋
人民陪审员 宋庆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