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平泉宏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296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张顺,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孙湖,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崔云财,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郎德吉,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郎桂忠,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杨国生,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郎桂新,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十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威,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平泉宏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中大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江。

被告:承德市子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北镇白池沟社区**。

负责人:张宝福,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第三人: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檀营乡政府办公室**-155/div>

法定代理人:尚荣金。

***、***、张顺、孙湖、崔云财、***、郎德吉、郎桂忠、杨国生、郎桂新与平泉宏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子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第三人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张顺、孙湖、崔云财、***、郎德吉、郎桂忠、杨国生、郎桂新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顺、孙湖、崔云财、***、郎德吉、郎桂忠、杨国生、郎桂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张顺、孙湖、崔云财、***、郎德吉、郎桂忠、杨国生、郎桂新负担。

审 判 员 朴金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春宇

书 记 员 王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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