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296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张顺,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孙湖,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崔云财,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郎德吉,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郎桂忠,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杨国生,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郎桂新,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十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威,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平泉宏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中大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江。
被告:承德市子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北镇白池沟社区**。
负责人:张宝福,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第三人: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檀营乡政府办公室**-155/div>
法定代理人:尚荣金。
***、***、张顺、孙湖、崔云财、***、郎德吉、郎桂忠、杨国生、郎桂新与平泉宏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子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第三人北京金博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张顺、孙湖、崔云财、***、郎德吉、郎桂忠、杨国生、郎桂新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顺、孙湖、崔云财、***、郎德吉、郎桂忠、杨国生、郎桂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张顺、孙湖、崔云财、***、郎德吉、郎桂忠、杨国生、郎桂新负担。
审 判 员 朴金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春宇
书 记 员 王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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