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5368号
原告:北京通汇创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591(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增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建,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杨谦。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亦庄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3号楼12层1302。
法定代表人:孔令全。
原告北京通汇创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亦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通汇创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通汇创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通汇创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代 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