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永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910号
申请人:山东永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经济开发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李家泉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房斌,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鼓楼大街北城壕西头2组团2-1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召成,经理。
申请人山东永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小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亓新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