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宁县宏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030民初392号 原告:大宁县宏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曲峨镇下白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0MA0MTCA36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鼓楼北大街北城壕西头2组团2-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113123904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大宁县宏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大宁县宏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宁县宏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冯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