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1)晋10执保39号
关于申请人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晋10民初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105016473080000XXXX存款34547391.19元,冻结期限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105018187080000XXXX存款1452608.81元,冻结期限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总计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万元。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为此,(2021)晋10执保39号诉讼保全一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