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11民初3103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代理人覃艳丽,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4元,减半收取2042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邹晓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