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之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湘瓷科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执复18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扶良胜,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之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湘瓷科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笑天,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申请执行人湖南之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湘瓷科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5)株天法执字第739之二执行裁定书、(2017)湘0211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211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撤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湘0211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莉
审判员敖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