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82财保4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黑龙江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x省xx市xxxxxxx局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第x标段尚未结算的工程款77340元。申请人***以**名下xx市房产证中心区字第0×**号房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黑龙江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x省xxxxxxxxxxxxxx局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第x标段尚未结算的工程款77340元,扣留期间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xx市房产证中心区字第0×**号房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93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案件执行时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