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盛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宽城盛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7民初921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宽城盛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建筑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95427440M。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君,女,河北高立君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宽城盛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