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盛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宽城盛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7民初2565号
原告:***,男,1950年4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盛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95427440M。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宽城盛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00元,减半收取计27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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