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盛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宽城盛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第四中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3261号
原告*洋洋。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洋洋爷爷。
被告宽城盛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第四中学。
法定代表人才照兴,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宽城满族自治县第四中学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宽城盛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第四中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宽城盛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第四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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