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琼9006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万宁市万城镇人民西路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万宁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宁市万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万宁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万宁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强制执行内容,即缴纳罚款28404.75元为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爱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