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华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9民终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伟华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华龙房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数额错误,进而导致认定其欠付伟华建设公司工程款数额错误。二、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伟华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路 书 记 员 宋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