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华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9民终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伟华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华龙房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数额错误,进而导致认定其欠付伟华建设公司工程款数额错误。二、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伟华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路
书 记 员 宋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