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民终1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辉,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鸿波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江东二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廷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力,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河北鸿波通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591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河北鸿波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鸿波通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北鸿波通信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振防
审判员 关振华
审判员 郝 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