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9号
申请执行人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观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红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国安干警商住综合楼第一区B1**B1-3-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2日,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9日,住贵州省务川县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9)黔0328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遵义红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10月30日将该案件的案款全部已经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8执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096375643890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