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红业建筑有限公司

红花岗区外环路玖鑫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遵义红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9493号 原告:红花岗区外环路玖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DU5QB2F。 经营者:***,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红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国安干警商住综合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502727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花岗区外环路玖鑫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遵义红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生法律关系的并非本案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红花岗区外环路玖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730元(已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红花岗区外环路玖鑫建筑材料租赁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璐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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