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红业建筑有限公司

龙里县新风铝合金门窗店与遵义红业建筑有限公司、曾继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民初2870号 原告:龙里县新风铝合金门窗店,住所:龙里县洗马镇洗马社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30MA6EWQ9G18。 经营者:***,男,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龙里县。 被告:遵义红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国安干警商住综合楼****B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5027278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继能,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住贵州省都匀市/div> 被告:***,女,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住都匀市/div> 被告:**,女,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住龙里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里县新风铝合金门窗店与被告遵义红业建筑有限公司、曾继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龙里县新风铝合金门窗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里县新风铝合金门窗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发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应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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