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上坝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与贵阳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6123号

原告:贵阳市南明区上坝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坝小企业创业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上坝路中建四局建材构件厂内。

法定代表人:谢英,总经理。

被告:贵阳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公司厂房编号A栋8栋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本院审理原告贵阳市南明区上坝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阳市南明区上坝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南明区上坝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贵阳市南明区上坝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记员 董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