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北华建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北华建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异199

案外人:王小培,男,1958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刘斌,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星,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北华建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五区17号楼五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芳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林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呈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六路5号院12号楼06层。

法定代表人:郑杨。

本院受理的北京中北华建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华建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呈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源医学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案外人王小培申请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720号裁决(以下简称案涉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小培称,一、北京仲裁委员会未向呈源医学公司有效送达仲裁申请书及答辩通知等任何与该仲裁案相关的材料即作出案涉仲裁裁决,直接认定呈源医学公司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仲裁权利,严重侵害了王小培的合法权益;二、该仲裁案系呈源医学公司另一股东郑杨与中北华建公司相互勾结、恶意进行的虚假仲裁案件,企图通过虚构工程价款的方式侵占王小培的资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应当中止执行并等待刑事审理结果;四、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是郑杨,因为其涉及职务侵占,王小培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中北华建公司称,不同意王小培的不予执行申请。一、案涉仲裁裁决结果合理合法,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时因无法联系到呈源医学公司进行过公告;二、关于涉及刑事犯罪系呈源医学公司内部行为,与中北华建公司和呈源医学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无关;三、中北华建公司是以出资不到位为由申请追加王小培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中北华建公司与呈源医学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415日作出案涉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呈源医学公司,下同)向申请人(中北华建公司,下同)支付工程款238 829.94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算至2019415日的违约金7656.63元,并应自2019416日起,以238 829.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 0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35 122.25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5 122.25元。裁决生效后,中北华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617日以(2019)京0275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呈源医学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6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923日,本院立(2019)京02执恢154号恢复执行,后于20191026日以呈源医学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呈源医学公司股东为王小培(持股比例92%)和郑杨(持股比例8%)。

审查过程中,王小培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一、案涉仲裁裁决书及(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794号公证书,证明案涉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严重侵害王小培的合法权益;二、《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审核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郑杨与中北华建公司相互勾结,通过虚构工程价款进行虚假仲裁,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侵害呈源公司资产的非法目的,严重损害王小培的合法权益。中北华建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结果合法合理,中北华建公司与呈源医学公司的案涉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并非恶意串通,中北华建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小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中北华建公司与呈源医学公司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其所提其他不予执行事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不予执行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王小培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720号裁决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侯成成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曾小华

二О二О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助 理   夏 宁
书  记  员   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