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北华建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异126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北华建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五区17号楼五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芳勇,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呈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六路5号院12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郑杨。
第三人:郑杨,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北华建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华建公司)与北京呈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京02执755号]过程中,中北华建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郑杨为被执行人,在已认缴尚未实缴出资的人民币12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本案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按照申请执行人中北华建公司所提供郑杨联系方式无法与郑杨取得联系。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按照郑杨身份证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传票及本案相关诉讼材料,上述邮件于2019年11月21日被退回,原因为无法联系上收件人。
本院认为,中北华建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向本院申请追加郑杨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审查过程中因无法与被申请人郑杨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京02执异1265号北京中北华建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郑杨为(2019)京02执75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审查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强
审 判 员 曾小华
审 判 员 侯成成
二О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楠
书 记 员 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