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665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中北华建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5号楼9层4**102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北华建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