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执359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从兴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轻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3212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和粤A×××××的小汽车,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之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因此,本案可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359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新强
审判员 邹利纯
审判员 刘卓江
书记员 李林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