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6321号
原告:从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4号14楼自编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90337H。
法定代表人:陈伟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思达,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民,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33-3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9493W。
法定代表人:王进。
被告:广东虎门富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服装商务中心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21587U。
法定代表人:郑庆畴。
原告从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虎门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从兴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从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正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诗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