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095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从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4号14楼自编A。
法定代表人:陈伟光。
上诉人从兴技术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3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从兴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引用条文错误。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没有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本案并不属于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不适用特别管辖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被起诉人广东电力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被起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广东电力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33-36楼,上述地址位于我院辖区内,我院原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又因本案系起诉人从兴技术有限公司向被起诉人广东电力公司、富民公司追偿第三人粤电虎门公司的补偿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的规定,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从兴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不当,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起诉人从兴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9清申25号裁定:对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广东粤电虎门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即广东粤电虎门发电有限公司并未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因广东粤电虎门发展有限公司涉及强制清算,而认定无管辖权。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9清申25号裁定认定广东粤电虎门发电有限公司并未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故本案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权。本案被起诉人广东电力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33-36楼,上述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38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晓旋
书 记 员 谢汝华